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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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杭起鶴法官蔣得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