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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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十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圓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