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0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九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九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0─ND─00九九九0─七││壹│壹仟││├─┼───────────────┼──────────────┼────┼───┼────┼───┤│2│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0─NX─00五三七一─九││壹│參佰柒拾││││││││捌││├─┼───────────────┼──────────────┼────┼───┼────┼───┤│3│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0─NX─0三五四四五─八││壹│壹佰陸拾││││││││伍││├─┼───────────────┼──────────────┼────┼───┼────┼───┤│4│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0─NX─0六三0一九─一││壹│伍拾伍││├─┼───────────────┼──────────────┼────┼───┼────┼───┤│5│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一─NX─0000000─││壹│柒拾玖│││││九│││││├─┼───────────────┼──────────────┼────┼───┼────┼───┤│6│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一─NX─0000000─││壹│壹佰肆拾│││││八│││貳││├─┼───────────────┼──────────────┼────┼───┼────┼───┤│7│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二─NX─0000000─││壹│壹佰零玖│││││0│││││├─┼───────────────┼──────────────┼────┼───┼────┼───┤│8│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三─NX─0000000─││壹│柒拾柒│││││二│││││├─┼───────────────┼──────────────┼────┼───┼────┼───┤│9│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三─NX─0000000─││壹│壹佰伍拾│││││二│││肆││└─┴───────────────┴──────────────┴────┴───┴────┴───┘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