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上訴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上訴字第54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73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037、112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乙○○闖紅燈肇事致人死亡,過失情節嚴重,事後又拒不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態度惡劣,原審法院量刑顯然過輕云云。惟查本件原審法院已充分審酌被告就本件車禍應負完全責任,且事後迄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等情狀,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只因被告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輕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其量刑並無輕縱之情事;況能否和解一事,涉及兩造經濟能力,並非被告有何惡意故為拖延之情形。此外,檢察官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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