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5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二八二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原係男女朋友關係,兩人因故分手後,乙○○心有不甘亟思報復,遂基於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以及入侵他人電腦系統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五十二秒、一月二十日零時二十八分零一秒、一月二十日零時三十五分四十六秒,在臺中市○區○○里○○鄰○○○路○○○號十三樓之二住處(下稱上開住處),以其電腦裝設之ADSL上網(IP網址為218.162.113.46、218.162.97.119)連接雅虎奇摩網站,隨後以甲○○之帳號『tina00000000』(下稱上開電子信箱帳戶)登入上開雅虎奇摩電子信箱電腦系統,隨意輸入錯誤密碼,待奇摩電子信箱電腦系統因輸入密碼錯誤而自動出現變更密碼網頁時,乙○○再填入其所熟知之甲○○於開設上開信箱帳戶時所留存之個人基本資料,藉以取得經網路系統自動變更後之新密碼之方式,連續三次變更上開電子信箱帳戶密碼等電磁紀錄,致使甲○○受有無法使用上開電子信箱帳戶之損害。乙○○於取得新密碼之後,隨即再以輸入該新密碼之方式而分別自其電腦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零時零分三十八秒、四十一秒、同年月日十八時六分十八秒、十八時四十四分十秒,以及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零時二十八分四十一秒、二十八分四十四秒、三十三分二十八秒、三十五分十三秒、三十六分二十四秒多次入侵甲○○之前開電子信箱之電腦系統多次。乙○○復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許,以ADSL連結『戀源情趣網』情趣用品網站,並在上開情趣用品網站之於客戶訂購欄網頁上,未經甲○○同意,而填載『甲○○』姓名及上開電子信箱帳號,並於商品清單上勾選超柔電動按摩棒一支及透視衣一件,而偽造表示甲○○欲購買上開電動按摩棒及透視衣用意之電磁紀錄;乙○○填寫及勾選完畢後,復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點選上開網頁之確認鍵以傳輸相關網頁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甲○○及上開情趣用品網站。嗣甲○○因上開電子信箱帳戶密碼屢次遭更改並收到上開情趣商品網站所寄發之確認訂購商品電子信件遂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明確,核與經列印之『戀源情趣網』情趣用品網站確認訂購商品電子信件一紙、載明前開奇摩電子郵件信箱曾經變更密碼次數、時間以及該電子郵件信箱登錄時間暨登陸IP之雅虎奇摩回覆電子信件、載明被告住處電腦使用上網系統IP網址之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南區客服中心回覆單所顯示之更動密碼次數、時間以及登入網址等情節相符,被告前開自白,堪予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是電磁紀錄雖為無體物,仍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次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所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罪,因電腦系統之所有人與使用人可能不同,是本條構成要件中先後出現二次之「他人」,此二「他人」可能為同一人,亦可能為不同人,如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之「奇摩電子信箱電腦系統」供會員登錄使用,為電腦系統之所有人,而會員擁有獨立之電子信箱使用帳號及密碼,為電腦系統之使用人即是。又按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所謂「變更」則係指將電磁紀錄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等內容所表示之用意,更改其證明性。核本件被告乙○○所為係犯下開罪名:
㈠其前開變更告訴人甲○○之電子郵件信箱密碼致使告訴人甲
○○受有無法使用上開電子信箱帳戶損害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其變更密碼後再輸入新密碼侵入奇摩電子信箱電腦系統多次之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此處被告因變更、輸入密碼而製作之電磁紀錄,係向雅虎奇摩公司表明為告訴人甲○○本人申請新密碼之證明,核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準私文書,其冒用告訴人甲○○之名義取得新密碼侵入其奇摩電子信箱電腦系統,自足以生損害於雅虎奇摩公司帳號管理之正確性及告訴人甲○○,惟此部分雖亦屬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然此部分之行為業經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設備規範在內,即應逕論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罪,附此敘明。
㈡另被告另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冒用告訴人甲○○之名義
,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許,以ADSL連結『戀源情趣網』情趣用品網站,並在上開情趣用品網站之客戶訂購欄網頁上,未經告訴人甲○○同意,而填載『甲○○』姓名及上開電子信箱帳號,並於商品清單上勾選超柔電動按摩棒一支及透視衣一件,而偽造表示告訴人甲○○欲購買上開電動按摩棒及透視衣用意之電磁紀錄,足以表彰該等電子文書為告訴人甲○○製作,故該等訂購商品之電磁紀錄,顯然具有訂購單之性質,應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準私文書,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且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而被告連續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入侵他人電腦系統與連續無故
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行,均時間緊接,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各論以連續犯,且前開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應從一重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連續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斷。而被告上開連續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犯行及上開行使偽造準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依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
三、爰審酌被告乙○○犯罪之動機僅係因感情糾葛發洩、目的只是在於騷擾被害人、其手段尚屬平和,所生危害亦非過重,並斟酌其犯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態度尚佳,並曾當庭表示願意向被害人甲○○道歉,惜因被害人未能準時到庭而未果等一切情狀,對其前開行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查,被告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其等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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