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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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六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千五百三十二萬一千五百三十元,折合銀元一千一百七十七萬三千八百四十三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叁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貳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