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8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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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六一號
聲請人 許哲聞 即穎禾企業社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六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立霖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貳拾貳萬柒仟陸佰│0000000││││司│行││柒拾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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