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陳明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