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ОО七號G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