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更(三)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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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鄭慶海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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