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重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營運管理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73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鄒純怡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因給付營運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周慶光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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