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謝金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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