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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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抗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六0號
抗告人乙○○○○○○被告甲○○右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甲○○為檢察官起訴,經原審判決,該案件陸續上訴於本院時,被告在迭次開庭時,每次都到庭應訊,並無逃匿之情事,原裁定顯有不當,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具保人即抗告人因被告甲○○妨害自由,前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判刑確定後,經聲請人以該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四四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並經拘提不著,被告顯已逃匿,此有執行卷可憑。原審因而認被告有逃匿之情,准聲請人之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原裁定並無不合,抗告意旨謂被告在開庭時均有出庭應訊為由,認被告並無逃匿情事,惟查本件沒入保證金之事由係被告未到案執行,並非被告未到庭應訊,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陳孟瑩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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