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密君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密君自民國壹佰年陸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黃密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黃密君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第4條第
4項製造第四級毒品罪、第11條第6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罪,有證人 魏淑瑕柯振輝 等人證述在卷,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及如起訴書附表所示扣案物等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販賣毒品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否認犯行,所述與證人均不相符,且有相互迴護之情,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7月2日起執行羈押,復自99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嗣經本院認除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此項要件外,其餘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99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再自100年2月2日、100年4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個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黃密君所犯販賣毒品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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