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志豪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第9155號(上訴書誤載為第8703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58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未經下級法院判決之案件,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且上訴應於判決後始得為之,上訴人於四十九年四月二日對於被告提起上訴時,該部分尚未判決,縱該部分業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判決,其上訴仍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9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院查:
(一)被告陸志豪於民國99年5月3日,因傷害案件,經告訴人 許嘉峻 提起告訴,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9月24日以99年度偵字第1558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99年11月12日以99年度簡字第9155號判決處拘役二十日在案。
(二)次於99年6月9日,因竊盜案件,經 許元勳 提起告訴,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9月29日以99年度偵字第1996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99年10月27日以99年度簡字第8703號判決處拘役三十日在案。
(三)嗣告訴人許嘉峻於99年10月28日,於未收受各該判決送達(包含前開二案件)時,對其提起告訴之傷害案件聲請檢察官上訴,其內容記載:「被告陸志豪涉嫌傷害案件,經99年度偵字第15582號起訴(此部分係正確記載),經99年度簡字第8703號判處拘役三十日(此部分應屬誤載),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等語。
(四)而檢察官於99年10月28日以99年度請上字第437號依告訴人之請求而提起上訴,其內容記載:「被告陸志豪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703號判決處拘役三十日(此部分應屬誤載)」等語,是本案檢察官上訴之對象,應為告訴人許嘉峻提起告訴之本院99年度簡字9155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於99年10月28日具狀上訴時,本院99年度簡字第9155號案件尚未判決(係於99年11月12日判決),依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張兆光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附表:
┌───┬──────────┬──────────┬──────────┬──────────┐│項目│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人許嘉峻於99年10│檢察官於99年10月28日│││99年度簡字第8703號│99年度簡字第9155號│月28日聲請檢察官提起│以99年度請上字第437│││││上訴狀記載:│號上訴書提起上訴:│├───┼──────────┼──────────┼──────────┼──────────┤│案號│99年度簡字第8703號│99年度簡字第9155號│99年度簡字第8703號│99年度簡字第8703號│├───┼──────────┼──────────┼──────────┼──────────┤│案由│竊盜│傷害│傷害│傷害│├───┼──────────┼──────────┼──────────┼──────────┤│偵案│99年度偵字第19968號│99年度偵字第15582號│99年度偵字第15582號│未記載│├───┼──────────┼──────────┼──────────┼──────────┤│刑度│拘役三十日│拘役二十日│拘役三十日│拘役三十日│├───┼──────────┼──────────┼──────────┼──────────┤│日期│判決日:99年10月27日│判決日:99年11月12日│聲請日:99年10月28日│上訴日:99年10月28日│├───┼──────────┼──────────┼──────────┼──────────┤│告訴人│許元勳│許嘉峻│許嘉峻│許嘉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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