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96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密君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密君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密君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6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