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90號聲請人 許正治 上聲請人許正治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陳報燁聯鋼鐵公司之股票係由許正治、 辜竫扉 共同繼承或僅由許正治單獨繼承?(台端前次具狀到院之 陳明狀 、股票分割協議書所載與檢附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並不相符)。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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