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密君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被告陳志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被告 陳明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密君、陳志宏、陳明龍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黃密君、陳志宏、陳明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黃密君、陳志宏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第4條第4項製造第四級毒品罪、第4條第
6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罪,被告陳明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有證人 吳志宏 、 簡智源 等人證述在卷,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及如起訴書附表所示扣案物等在卷可稽,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販賣毒品之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均否認犯行,所述與證人均不相符,且有相互迴護之情,又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7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黃密君、陳志宏、陳明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自民國99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