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2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222號原告祥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劉法正 律師複代理人 賴麗春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7月21日以「鈎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類之「自行車及其零組件、自行車用坐墊、自行車踏板、腳踏車座墊、前叉、自行車飛輪、腳踏車握把套、自行車支架、自行車剎車、自行車曲柄、電動自行車、座桿、車頭組件、自行車用籃、滑板車、電動滑板車、機車座墊、汽車座椅、汽車嬰兒座椅」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4月11日中台異字第94068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號『鈎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7月18日經訴字第0950617291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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