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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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7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5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於95年2月17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2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雖上訴人嗣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已經本院於95年4月27日駁回,本院於其聲請被駁回確定後,再於同年5月8日通知上訴人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於同年月10日收受通知,迄今已10日,仍未見其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文賢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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