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戊○○原告甲○○原告丁○○○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上易字第22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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