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 許銘陽 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張淑賢 訴訟代理人 沈妙華
徐正坤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黃家豪 律師 鄭楓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