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 吳王阿欗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豐德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74,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含他項權利)均無遮掩〕,及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死亡者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如有日據時期謄本者,應提出全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其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
四、具狀聲請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