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清洲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王恒正 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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