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 范米惠
張舒婷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