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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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4號抗告人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栢輝 相對人 葉居富
黃立幃 黃立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金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羅秀緞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