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833號債權人 梁君瑋 上列債權人梁君瑋因與債務人 李嘉胤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梁君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起應給付之款項均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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