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莉 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萬7,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