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尹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秋榮 間請求清償償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係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返還借款,或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款,或兩者皆主張,起訴狀記載不甚清楚明瞭,請具狀補充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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