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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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洪忠修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銘陽 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許銘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0,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0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工程法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