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段微孟 即 陳仕儀 之繼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