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國鑫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水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慶章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9,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