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煒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煒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煒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侵害不同法益,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不致過高,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以滿足特別預防需求,爰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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