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65號聲請人 鄭王月娥 上列聲請人鄭王月娥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鄭王月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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