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 辛蕙治
洪嘉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總順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