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受刑人百承資訊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百承資訊有限公司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百承資訊有限公司因於90年中某日起至93年10月10日間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00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402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罰金新台幣2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等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