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竊盜│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四│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七月│月三十日│十六年度偵│地院│易字第九一│八月三十│地院│易字第九一│九月二十│檢九十││││││字第四一二││三號│一日││三號│一日│六年度││││││五號│││││││執字第│││││││││││││五五一│││││││││││││四號│├─┼───┼────┼─────┼─────┼──┼─────┼────┼──┼─────┼────┼───┤│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四│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一級毒│七月│月二十七日│十六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三│九月十三│地院│訴字第一三│十月十二│檢九十│││品│││偵字第三一││一六號│日││一六號│日│六年度││││││二一號│││││││執字第│││││││││││││五八二│││││││││││││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