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45號上訴人東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被上訴人祥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茲定於民國97年5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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