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2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於民國96年9月26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民國96年9月27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10月1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民國97年4月16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