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六年三│南投地檢九│南投│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南投│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南投地檢│││一級毒│七月,另│月十四日下│十六年度毒│地院│訴字第四六│五月三十│地院│訴字第四六│六月二十│九十六年│││品│經裁定減│午三時許起│偵字第五五││九號│一日││九號│一日(聲│度執減更││││為有期徒│回溯九十六│五號││││││請書誤載│字第一五││││刑三月又│小時內之某│││││││為九十六│四二號││││十五日。│時點│││││││年十月十│││││││││││││五日)││├─┼───┼────┼─────┼─────┼──┼─────┼────┼──┼─────┼────┼────┤│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六│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檢│││一級毒│九月│月十一日│十六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五│十月十一│地院│訴字第一五│十月二十│九十六年│││品│││偵字第三七││七一號│日││七一號│九日│度執字第││││││四四號│││││││六二四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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