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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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0二二號
聲請人 李宗諭 相對人合鍵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安邦 右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相對人簡安邦」,應更正為「相對人合鍵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安邦」。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對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之前所為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記載不符的情形,故應更正如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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