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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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為警緝獲後,於審理中均以懺悔之心坦承犯行。而聲請人前與友人因生意往來,須處理金錢問題,惟因遭羈押而無法處理,恐遭人誤會,請求鈞院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民國九十年間經警查獲時,因使用變造之「甲○○」身分證件,致本院傳拘無著,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方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羈押。茲聲請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參諸其前曾使用變造之身分證以掩飾身分,逃避訴追審判,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前開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官馬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