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慧博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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