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複代理人 劉榮村 律師被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涂愛紳 律師
蔡碧仲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設嘉義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訴訟代理人蔡碧仲律師
涂愛紳律師 周欣怡 律師右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點,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B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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