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01號聲請人 蔡昆助 代理人 張哲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淑敏┌─────────────────────────────────────────────────────┐│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柯建順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蔡昆助│130,000元│AE0000000│106年5月20日││││用合作社營業部│││││├─┼────────┼─────────┼──────────┼───────┼─────┼───────┤│2│柯建順│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蔡昆助│130,000元│AE0000000│106年6月20日││││用合作社營業部│││││├─┼────────┼─────────┼──────────┼───────┼─────┼───────┤│3│柯建順│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蔡昆助│130,000元│AE0000000│106年8月20日││││用合作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