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97號原告三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欽 被告大玄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各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彰化縣○○鎮○○路○○○號,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號建物並置放空壓機一批,為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將上開空壓機移除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核其既援引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揆之首揭規定,即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亦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