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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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04號原告 廖舞春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宗霖 被告 邱阿福
邱義雄 莊寶蓮寶幼 莊進 文莊進成莊寶蜜莊 郭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捌仟 陸佰 陸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琬婷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坐落地號│占用面積│106年度公│訴訟標的││││(㎡)│告土地現值││├──┼─────────┼────┼─────┼─────┤│1│臺北市○○區○○段│50.26│1萬4200元│71萬3692元│││4小段474-9地號││││├──┼─────────┼────┼─────┼─────┤│2│臺北市○○區○○段│0.17│1萬4200元│2414元│││4小段474-10地號││││├──┼─────────┼────┼─────┼─────┤│3│臺北市○○區○○段│32.24│1萬0315元│33萬2556元│││4小段484地號││││├──┴─────────┴────┴─────┴─────┤│合計:104萬8662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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