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03號原告 呂晉緯
呂名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被告 徐春淇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複代理人 徐欣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伍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羿方附表: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第1項拆除屋頂平│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06年度公││台違建並返還屋頂│告現值231,818元/㎡×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面積68.││平台原告及全體共│67㎡÷建物樓層數2層=7,959,471元(臺灣高等法院││有人│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第2項及第3項│以一訴附帶請求返還占用屋頂平台之不當得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