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981號原告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訴訟代理人 張新霖 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吳建謀 ,嗣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陳俊忠,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陳俊忠遂於民國105年9月26日提出民事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委託原告擔任工地駐衛警,依約應給付保全服務費用予原告,詎原告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求給付104年5月至7月之保全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382,494元,被告遲未支付,經原告催討,被告乃於104年8月17日及9月16日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總計382,494元之本票8紙與原告。惟原告向被告提示本票請求付款未果,復經土地銀行長安分行全數退票,致原告未能受償。又原告於104年9月22日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求給付104年8月之保全服務費用127,
498元,然被告亦迄未向原告支付。為此,爰依服務契約及委任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對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以書狀提出異議,表明兩造間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暨退票理由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合約書等件為證,被告雖於異議狀抗辯債務尚有糾葛,惟既未具體陳述有何爭執,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定有明文。依合約書第4條:詳細價目單(即工地保全費用)內之單價一經簽訂即生效力,以及第5條:每月估驗一次,於估驗合格後甲方(即被告)應給付估驗款的100%之約定,則被告委託原告派遣工地駐衛警,依約應給付保全服務費予原告,惟被告積欠104年
5月至8月之保全服務費迄未清償,是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依據委任及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104年5月起至8月止,共4個月之保全服務費509,992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
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所明定。查,原告對於被告之保全服務費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述規定,原告向請求被告應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
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委任及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9,99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⒈│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7日│76,499元│104年9月30日│ZC0000000│├──┼──────────┼──────┼────┼───────┼─────┤│⒉│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7日│35,699元│104年10月10日│ZC0000000│├──┼──────────┼──────┼────┼───────┼─────┤│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7日│35,699元│104年11月10日│ZC0000000│├──┼──────────┼──────┼────┼───────┼─────┤│⒋│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7日│35,699元│104年12月10日│ZC0000000│├──┼──────────┼──────┼────┼───────┼─────┤│⒌│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7日│35,699元│105年1月10日│ZC0000000│├──┼──────────┼──────┼────┼───────┼─────┤│⒍│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7日│35,701元│105年2月10日│ZC0000000│├──┼──────────┼──────┼────┼───────┼─────┤│⒎│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16日│42,499元│104年11月25日│BM0000000│├──┼──────────┼──────┼────┼───────┼─────┤│⒏│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16日│84,999元│104年12月25日│B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