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古金男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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